4月6日,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《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》。根据监管函,2021年8月21日,福建省永安林业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永安林业”)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〔2021〕3号)显示,永安林业2016年年报的财务数据虚增营业收入2778.4万元,虚增营业成本1584.24万元,虚增净利润788万元,占当年净利润1.29亿元的比例达6.10%;
2017年年报的财务数据虚增营业收入5681.72万元,虚增营业成本1687.8万元,虚增净利润2743.67万元,占当期净利润7128万元的比例达38.49%。
针对上述虚假记载,永安林业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《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》,就上述事项进行了更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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